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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

  1. A、不可以从轻处罚
  2. B、可以免予处罚
  3. C、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若存在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等行为,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虽然此类行为不改变犯罪行为的定性,但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量刑时可结合具体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选项c“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符合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选项a“不可以从轻”与条文相悖,选项b“可以免予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试题属性
  • 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 电工作业
  • 高压电工
  • 单选题
  • 2026-07-22